选举法草案对于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作了专章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各民族人民对于祖国的缔造,都有或多或少的贡献。三年多来,由于贯彻执行了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所规定的民族政策,已经根本改变旧中国长期存在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现象,实现了或正在实现着真正的民族平等,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我国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无疑地,我们的选举法应该把这种民族友爱团结的关系反映出来,并使之巩固起来。
全国各少数民族人口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四分之一。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一百五十人,并规定除了这个固定数目之外,如仍有少数民族选民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不计入一百五十人名额之内。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预计实际上会接近代表总数的七分之一。我们认为这个名额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全国各民族单位众多,分布地区很广,需要作这样必需的照顾,才能使国内少数民族有相当数量的代表得以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同样的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去确定。
所以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境内有少数民族聚居区者,每一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均应有代表出席。
所以草案规定:凡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者,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得酌量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最少以不少于二分之一为原则。比如一个十万人口的县,规定一千人选一个代表,而某一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的人口在一万以下,则它可以少于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五百人选代表一人。
但是,这种规定用之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则是不适当的。以广西为例,全省约近两千万人,其中少数民族超过八百万人,如果援引上述规定,则汉族人民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可选代表一百二十人,少数民族每五万人选代表一人,可选代表一百六十人,这当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草案又规定:凡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以上者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鉴于全国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多少不一,分布地区很广,又有聚居、散居等等区别,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都需要按照所辖地区的少数民族情况,采取统一计算人口和统一分配应选代表名额的办法,才不致于发生处理不当的毛病。
草案充分地估计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所以对于各民族的选举,只作了一般的概括性的规定,有关选举的具体办法和名额的分配,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选举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去确定。
无疑地,选举法对于少数民族选举的各项规定,将获得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将大大地巩固三年来民族团结的成果,将使全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能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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