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更改民族要视情况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少数民族的高考加分政策
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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