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都没有休过年假,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单位只有在因为工作安排不能安排年休假并且经过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关于年假计算的基本规定:
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仅仅是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连续工作1-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连续工作10-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是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的。用人单位一般应该安排职工当年休完年休假,如果要跨年的话,只能跨一个年度。
用人单位不安排或者少安排年休假天数的,其工资计算标准为,按照职工本年度内的日工资(日工资=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的300%的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安排年休假,但是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安排的休假,多休的不再扣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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