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凡夫妻认为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手续
1、户口簿;
2、父母身份证;
3、有关病史资料(病历、检查、检验资料);
4、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5、病残儿及父母照片3张。
办理流程
1、病残儿父母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受委托的荣县、富顺县待鉴定完后送市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后,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病残儿父母。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特殊病例除外)
费用情况
150元/例(川价[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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