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户籍在青岛市及所辖区(市),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者,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上报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了解病残儿病史、进行病残儿体格检查、做出初级鉴定;在申请表上填写相关记录,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结束后,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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