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保全和未申请区别在于后期执行的力度。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位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可能是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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