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被告人石某的基本犯罪情节,本案应当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其起点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众所周知,法定刑的排列顺序是在立法技术上表明不同刑种优先适用的顺序。因而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首先要考虑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其量刑起点,只有具备严重情节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更重的刑罚。
前已述及,从被告人行为的起因、动机、过程、手段、对致死后果过失的大小等方面进行判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在伤害致死案件中相对较轻。
2、根据《量刑意见实施细则》,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多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按照《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以下。
(2)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根据《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两个情节分别可以减少其基准刑20%以下:
(3)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情节根据《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30%以下。
(4)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一情节也被《量刑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为一个与赔偿情节并列、应当单独评价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均是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当综合考虑,辩护人对此不再赘述。
3、被告人的基准刑可以减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将其宣告刑确定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法院量刑酌定情节有哪些?
1、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也有程度上的差异。例如,奸情杀人比基于义愤的杀人的动机更为恶劣,因而对量刑仍有一定的影响。
2、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反映了犯罪人的客观危害程度。在定罪过程中,犯罪手段一般不起作用,但它对量刑却有影响。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残忍或极为狡诈、隐蔽,比使用一般的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所产生的危害更大,因而应当予以较重的处罚。
3、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之中的,除个别的犯罪时间、地点作为选择要件的犯罪以外,犯罪的时间、地点对定罪不影响,但在量刑中应当予以考虑。例如,在光天化日的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与在夜间或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相比,其法益侵害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4、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它直接反映了法益侵害程度。因此,犯罪结果严重与否,对量刑有重要意义。例如,强奸多人比强奸一人严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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