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告,催告是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合理期限。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
(三)协议折价。在符合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
(四)申请拍卖。对于可以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如承包人与发包人不能协议折价,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仍然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拍卖工程偿还工程价款。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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