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意味着,在船舶优先权产生时,其他权利如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需服从船舶优先权。
此外,根据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使船舶优先权时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费用等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因此,船舶优先权的顺序为:船舶优先权 > 船舶留置权 > 船舶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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