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律师补充: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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