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它主要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其应付和应得的建设预算中占据特殊地位,在项目的处置过程中,拥有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它债权的受偿权利。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执行案件时,法院应当明确认定建筑工程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优越性,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其次,当消费者已经全额或部分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款项之后,承包商对该商品房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不再对消费者产生影响;
再次,建筑工程价款不仅包含承包商为建设工程所需支付的员工薪酬、材料采购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还不包括由于发包方违约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
最后,建设工程承包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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