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中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中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承包人有权行使其优先权。
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中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承包人有权行使其优先权。所谓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承 包 人 在 什 么 时 候 有 权 利 行 使 其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权 ?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其次,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第三,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第四,施工中发包人未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五,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承包人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承包人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施工中发包人未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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