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规定是: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什么是项目工程质保金
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机器、产品、系统和过程,是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人力、物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将自然科学的理论应用到具体工农业生产部门中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常见的有入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等。
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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