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所谓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指当发包人违约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抵款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工程获得优先受偿的制度。
一、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出台的经济背景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由于社会诚信制度的缺失,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而在诸多纠纷当中,由于发包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肆意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而一个工程往往会涉及建设单位、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承包人、广大农民工等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三角债频发,农民工血泪讨薪等事件不断上演,严重损害了良好的建设工程秩序和正常的经济活动。在这样秩序失范的背景下,国家为了平衡发包者也承包者利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顽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因应而生。
二、何谓工程价款
理解工程价款优先权,首先要正确认识工程价款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含了材料款、人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是一种综合考虑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既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又对这种优先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在直接支出,也就是限定在了工程成本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出于理解方便我们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成本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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