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即若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有约定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即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病假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他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病假期限: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3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6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
6、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
7、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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