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因为加班费仲裁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记录是记载劳动者出勤情况的重要凭证,对劳动者来说,能记录他们加班的情况,有利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对单位来说,能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是否正常出勤,是否无故缺勤,是否迟到早退,是否安排补休,是否安排年休假等。工资支付凭证则是判断劳动者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工资的重要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就加班工资、年休假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等争议中,均可能涉及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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