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租赁期限纠纷租赁合同期限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般来说,租赁期限对双方都是明确而具体的。但是,租赁合同可能会随着双方的动态履行而发生变化。如今年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与北京红格搅拌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格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红歌公司于2005年因拖欠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租金被起诉至我院。最后,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并出具调解书,约定洪格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后红阁公司没有按照调解确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但拖延了几个月,我院才强制执行。后洪阁公司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并支付了部分租金,还拖欠了部分租金。目前,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已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部分租金,认为因红歌公司违反调解书约定,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双方现有的实际租赁关系不规范。红歌公司认为双方仍履行原租赁合同,且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不同意终止。在上述情况下,双方对租赁期限有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红歌公司未履行我院2005年出具的调解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这种终止方式属于法定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终止是由于实现了民事调解书形式确定的终止条件,解除租赁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两个政党。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虽然红歌公司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仍按原合同收取租金,但不能视为原租赁合同的完全恢复。相反,应当认为双方都有新的不确定租赁关系,双方都有权随时终止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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