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犯罪工具的准备和犯罪创造条件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犯罪工具的准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制造、改造和寻找,以及购买等。而为犯罪创造条件则包括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这些准备和创造条件的工作是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成功犯罪至关重要。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犯罪工具的准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包括制造、改造和寻找,以及购买等。这些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准备最合适、最有效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的目的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犯罪预备的目的并非为了犯罪本身,而是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从法理上讲,犯罪预备的目的属于间接故意,而犯罪实行犯属于直接故意。
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犯罪,而犯罪实行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因此,在定罪时,需要明确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犯的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进行预备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了犯罪而进行预备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的目的与犯罪实行犯的故意内容存在明显区别。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犯罪,而犯罪实行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因此,在定罪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在定罪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同时,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犯的故意内容存在明显区别,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进行预备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了犯罪而进行预备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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