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认定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杀人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我们国家的犯罪行为它是由多个阶段所构成的,并不是仅仅包括实施犯罪的那一瞬间,而且包括之前的预备行为,比如说很多人在进行犯罪的时候,都会事先去购买一些犯罪的工具,刀具等等是最常见的一种,这就属于一种预备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如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
1、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3、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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