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点。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做好了犯罪准备,包括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等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继续实施犯罪,其中包括停止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和不再继续实行犯罪。此外,犯罪预备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而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最后,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已经做好了犯罪准备,包括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等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处罚规定。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未遂则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预备的未遂形态与犯罪未遂的未遂形态上。犯罪预备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未遂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罪刑法定上有着不同的标准。行为人只要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而行为人只要实施实行犯罪行为,就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在司法审判中,行为人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果未得逞,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预备;而行为人实施实行犯罪行为,如果未得逞,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果未得逞,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预备;而行为人实施实行犯罪行为,如果未得逞,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行为人应当认真对待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个概念,避免因疏忽而产生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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