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行为包括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和为犯罪创造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1、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用于杀害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
2、准备用于消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如斧头砸门、锯错撬锁等;
3、准备交通工具到达或逃离现场;
4、准备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如翻墙梯。
哪些是犯罪预备的类型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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