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时间:2023-04-02 04:10:40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单独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下,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但应当以实际损害责任的最高数额确定最终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1、二者都是事先约定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应当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损害赔偿仅为计算损失的方法,违约金是一个具体数额;

(2)损害赔偿需守约方对对方是否违约、损失大小、赔偿范围、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违约金只要对方违约就可按约定违约金主张权利;

(3)损害赔偿不可请求法院调整,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理增加或酌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种选择,即当事人选择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不可并用,而且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金,两者虽有区别但都是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其本质是一回事。因此,不得判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

3、在案件中也常遇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金,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1)一种观点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作出判决。

(2)但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是当事人虽然可以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金,但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干预,不能既判支付违约又判支付赔偿金。

(3)梁慧星教授谈到违约金是赔偿性的,就不能与赔偿金和实际履行并用。

(4)王利明教授认为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不具有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如果违约金的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得两者并用。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李国光长、奚晓明庭长认为,一方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没有超过违约金的,只适用违约金,不适用赔偿金;如受损害一方有证据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实际损失赔偿;没有约定或无法定违约的,只适用损失赔偿金。

4、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是直按实际损失判,还是调高或酌减违约金判?对此有不同观点。在一些案例中,不是按实际损失判决的,而是通过调整违约金方式。因此在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并存时,一方当事人应申请法院调整违约金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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