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
时间:2023-03-06 21:31:49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目的来看,重婚罪意在制裁公然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为,因此,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的事实,公开的事实这三个要件。

“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容易认定,难以认定的是同居的事实与公开的事实。关于同居事实的认定,所谓同居就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生育有子女,即可认定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使中间有间断也不能一概否定同居的事实,例如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一定时间分开居住,后来双方又共同居住,还应认定同居事实的存在。关于公开事实的认定,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对该行为人有一般认知的人知晓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可。

可以将事实婚姻的常见情形概况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且生育子女的。

一、婚内和别人同居多久算重婚罪

当事人在婚内与别人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会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是属于重婚罪的行为表现之一,会构成重婚罪

一般情况下不管同居多久都不算重婚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跟他人同居也有可能是出轨,除非不仅跟第三者同居,实际上跟第三者公开对外的都是夫妻关系,这种关系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或者更久的,等于婚内跟别人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就涉嫌构成重婚。

同居时间的长短和重婚并无直接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视为重婚的情况: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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