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内容
时间:2023-07-31 14:00:10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离婚后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如继续共同生活又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则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再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在财产上不适用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收入及购置的财产才将依照一般共有处理。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修改吗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修改,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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