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一已婚男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犯重婚罪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重婚罪的案件,2014年12月25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邓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邓某与郑某于2010年春天认识,并于同年9月份确立恋爱关系,邓某声称已离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5月19日两人在郑某老家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在合肥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郑某催促邓某办理结婚登记,邓某以工作忙为由拖延。2013年郑某经常联系不上邓某,到2014年失去联系,邓某也不付孩子生活费。后郑某经调查发现,邓某与妻子李某并未离婚,遂以邓某重婚为由报案。
被告人邓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已与其和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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