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
1、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举行婚礼,因为婚礼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别人举行婚礼,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3、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房的。
当事人同居,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孩子的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人、亲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吗
1、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除非是双方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的夫妻才会受理。以夫妻名义生活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办任何手续,因为没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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