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4]138号
发布日期:2004-7-23
执行日期:2004-7-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公益类、监管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五)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二)合伙制;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改制的政策
(一)人员的安置政策。
1.改制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应全部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改制后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2.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定为改制当年12月31日。
3.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中,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4.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不变。今后仍按事业单位政策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按前款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今后按企业的办法调整退休费标准。
未列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地方岗位津贴和地方福利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视资产情况,按现行标准全额或打折扣,但不低于每年2500元的标准,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一次性提取交由社保机构代管,按月发放。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7号)和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今年我市要努力实现试点市(区)大户参保率达到50%以上。
二、试点选择和运作方式
(一)试点选择。现阶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在原试点市瑞安市的基础上,增加龙湾区、乐清市开展试点。
(二)运作方式。
1.共保经营方式。保险业务按照省共保体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赢利共享、风险共担”。
2.互保经营方式。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
三、具体要求
(一)保险产品目录和保障程度。共保试点产品目录为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桔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养鱼10个品种。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按“1+X”模式自行选择,总数不超过7个。其中“1”即水稻为必选统保,“X”为其他参保品种。我市各试点市(区)参保品种已经确定(龙湾为水稻、大棚蔬菜;瑞安为水稻、露地西瓜、生猪、鸡、鸭;乐清为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鸭),如要增加或者变更参保品种,可书面上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疾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实现区域差别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二)参保对象、方式。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单一品种全额统保、单一地区小户联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及企业实行特惠式全额统保。
(三)财政补贴。省、市和试点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水稻补贴为50%,对其他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40%的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农民的保费补贴。省财政与我市各试点市(区)实行“四六”比例分担。区财政承担部分,市财政予以补助50%.各级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省、市和市(区)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每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四)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在试点阶段,省政府对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有具体规定,各地和承保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配套措施
试点市(区)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由承办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承保,费率参照省保监会指导费率,尚未招标的车辆险要全部纳入以险养险范围,已经招标的车辆险等合同一到期也马上转为由共保体经营。各试点市(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展和落实。
五、实施步骤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深入调研,制定政策(2007年4月底前)。各试点市(区)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摸清种养大户底细,了解农户参保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制定出台三方面政策:一是根据省政府的政策框架,制定出台更能吸引农户、更能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的激励政策;二是根据保费补助的标准,和农户意向参保的情况,编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的财政预算,出台财政补助政策意见;三是要制定有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扎实推进的,既有不同时间要求、又有不同工作重点的实施意见,一步一步抓落实。
第二阶段:召开会议,开展宣传发动(2007年6月15日以前)。各试点市(区)要在深入调研、制定政策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动员大会。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农民信箱等载体,采用专栏讲解、专题报道和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典型案例,使农户意识到参加农业保险是花小钱、保平安,不仅是以丰补歉、实现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还是一种投资。切实增强农民风险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阶段:启动承保工作(2007年6月1日以后)。以方便农户、服务农户为宗旨,做好投保登记、保费缴纳、合同签订工作,努力实现各试点市(区)大户参保率达到50%以上。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试点市(区)政府也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试点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以各种形象直观的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原则,全力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试点市(区)政府要强化试点主体意识,建立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机制,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框架,落实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等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改和农业部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密切跟踪试点进度,妥善处理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定期通报试点情况,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宣传部门要作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村和农业大户充分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容、意义。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和组织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位,确保各项资金依规使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各试点地区和各试点品种农业保险理赔纠纷鉴定、农业技术支持、灾害防控等工作。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险气象准确预报等服务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农户参保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市农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设计考核指标,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督查,对工作实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七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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