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单位是否可以口头提出解雇员工的要求?
时间:2023-08-09 21:00:13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期间口头辞退是可以的。一般员工在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解雇的,但是公司必须提供员工不胜任公司职位的证明。

如果在劳动者入职的时候公司也没有向劳动者提出任职资格,那没有任何依据说劳动者不合格,公司不可以随意解聘员工。

对于实习期员工口头辞退可以吗

目前法律没有关于是否能口头辞退实习期员工的规定,但是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回答这个问题,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但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如果只是口头辞退,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话,辞退是无效的。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是以下这些情形辞退员工的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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