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工人的证言等。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赔偿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吴江市某制造厂
案由: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9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工厂工作,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不同程度受损。申请人欲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需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向吴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他书面证据,只能靠证人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后,申请人提供了暂住证。开庭后,本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工伤赔偿金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裁决结果:
经调解,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金额55000元。
律师意见:
发生工伤后,需及时向劳动局申报工伤,由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再做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你现在的年龄(周岁)和平均月收入计算工伤赔偿金额。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还须在申报工伤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整个过程需经过4个阶段,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签订并保存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或其他劳动争议时,及时积极维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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