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兼职员工的处理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2、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后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3、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的原因如果是公司胡编乱造的,员工大可通过劳动仲裁的这种维权方法跟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但是,作为公司的正式工,本来就应该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公司有着合法的辞退理由,还想要跟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本就是无稽之谈。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不允许员工随意践踏的。
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者受了工伤不管是在认定前还是在认定后,用人单位都不能做出辞劳动者的行为,对于在劳动者停工期间,单位还要按劳动者实际的工资全部的支付,不能存在扣克工资的行为,所以,劳动者的权益是需要保护的,而并非是随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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