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有的员工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内容的时候,是需要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到公司和约束员工离职后的行为。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掌握本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规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商业秘密为相应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其中包含了权利人大量的心血付出和长期积累,不容他人非法利用,对盗用、骗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是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法规,均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时,法院会在比较两家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对公司实质性开展的业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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