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预售期房时,通常会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此种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预售方承诺于约定时间内,将已完成建设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手中。而当涉及到现房销售时,则需要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尽管这两类合同所适用的销售状态有所差异,但它们的法律效力大致相同,仅在实际交房日期上存在区别,一种为即时交付,另一种则为稍作延迟的分期交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