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共有三种确定方式: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节日加班费基数计算
不少劳动者都知道,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按如下:平时晚上加班按本人工资的150%计算,双休日加班按200%计算,法定假日加班按300%计算……可150%、200%和300%工资究竟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
虽然根据现有的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最少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制订工资基数的主动权往往在企业手中,为了节约成本,有些企业往往选择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这无形中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目前,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就属于违规行为。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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