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申诉方:孙×,男,45岁,×广播站农民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镇政府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王×,该镇镇长
上列两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孙×于1991年8月2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认为,自己根本未与镇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镇政府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法,理由不充分。于8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保留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认定:孙×于1977年7月被××广播站招收为计划内临时工。1989年11月份,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1日至1990年11月1日,和广播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从1991年5月1日至1993年5月1日二年的劳动合同。孙×从1977年7月开始均由××广播站委派在×镇广播站工作,并担任站长。在此期间,孙×与镇政府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是较好的。1991年7月20日,孙×因为未能及时参加镇政府召开的一次会议,同镇长王×发生口角。王×说:“你要不想上班就回家算了”。第二天,孙×就不去上班了。1991年7月29日,×镇政府召开会议,以孙ד拒不执行决议,擅自撂挑子,造成工作损失”为由,决定同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申诉方与被诉方没有确立劳动关系,被诉方提出同申诉方解除劳动合同提法不妥,经调解无效后,依法裁决如下:
1.××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同孙×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2.孙×的工作由他本人所在的单位另行安排;
3.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20元,由被诉方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1.此争议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较为典型的是申诉方与被诉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问题,有关用人单位只能向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行政一方提出建议,发生争议后仍由其视具体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较为合适。
2.本案孙×与该镇政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但孙×受××广播站委派一直在××镇广播站工作。双方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聘用合同关系的性质,即孙×劳动工资关系在××广播站,受聘在××镇政府工作。因此,双方虽未订立聘用合同,但事实上存在着聘用关系,该镇政府同孙×解除的也正是这样一种聘用关系,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孙×即使被镇政府解除聘用关系,但仍未失去公职,其工作由××广播站重新安排为宜。
3.此案系国家机关与合同制工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比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是一种探索和偿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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