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多年前离职时,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时间:2023-05-07 10:23:32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情况]

沈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员工。1995年,沈在工作中受伤,右手拇指被割伤1.5厘米。然而,当时该公司并未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沈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4年,沈终止了与该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他要求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损失。但该公司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为此,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工伤造成的各种损失28万元。近日,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结案

1995年3月,沈某在操作一个小冲头时被机器割断了右手拇指。公司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但没有申请工伤鉴定。在医院接受了六个月的治疗后,沈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此后,他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员,与沈先生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此前表示,我的工伤将在我离开时一次性得到赔偿。”沈告诉记者。然而,该公司否认了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确实在工作中受伤,但工伤赔偿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一次性伤残津贴不应由公司支付,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获得工伤补贴,沈于2014年3月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时间长,沈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结果,工伤鉴定失败。无奈之下,沈向法院起诉,要求28万元的工伤赔偿金。但是,由于缺乏工伤认定,以及沈提交的工伤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无法实现。随后,沈向残疾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评估结果证明,沈的劳动能力水平构成8级残疾。因此,沈将其向法院提出的权利主张改为根据人身伤害的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而不是根据劳动争议

主张工伤待遇,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明确选择了人身伤害索赔,原告要求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在审理后发现,1995年9月,原告对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结束,此后再也没有接受过治疗。因此,从那时起,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一年诉讼时效从1995年9月开始计算。最后,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驳回了原告的索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如果公司不申请,家庭成员可在1年内申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因此,员工在受到工伤后必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工伤赔偿。否则,如果超过鉴定时限,将无法获得行政部门的工伤鉴定结果,也无法在工作中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安全是第一原则。无论哪一方,他们都不希望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工伤和工人残疾等对自己和他人不利的事情。当然,有些工业事故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发生此类情况时,双方应处理赔偿问题。在残疾鉴定和赔偿方面,法律有相关标准。如果您需要帮助,Lba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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