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时间:2023-03-22 17:20:42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绩效考核制度是规章制度的一种,应该满足劳动法律中对规章制度的规定。虽然绩效考核制度属于公司制度的一种,但绩效考核不及格,不能算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的话,这样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绩效考核不合格只能算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该做到:对于单次考核不合格员工,公司应给予相关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能力;或对员工进行培训后,再合理调岗;若之后员工绩效考核仍然不合格,公司则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怎么补偿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如果劳动者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固定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二、公司恶意调岗降薪怎么处理

恶意调岗降薪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单位恶意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隐性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

1、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假冒、盗版、恶意抢注商标等;

2、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恶意调岗以逼职工主动辞职,从而规避解聘或辞退合同工时的经济补偿;或拒绝、延缓、拖欠劳动者社保的办理和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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