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的,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指出来相关事实真相,并且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依据相关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个人合伙,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财产,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据此,对于工程合伙纠纷,首先应该由主张存在工程合伙关系的一方举证,其次按照他的主张来举证,当然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分配的。
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根据妨碍举证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当作为原告一方,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原件,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行政诉讼认定举证责任的方式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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