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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是虚假诉讼吗

2023-12-13 8,070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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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起诉状与事实不符不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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