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读: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时间:2023-06-09 22:34:35 1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哪些法律、行政法规?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

(2)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能否以实行合同制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45.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11/29)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3)固定工转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转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不一致签成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在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4)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1997/7/1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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