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变更原则和变更形式
时间:2023-06-27 20:01:33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九条【遵行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履行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履行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变更原则和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两法区别】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只规定了约定履行原则;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则规定平等自愿

一、加班时间过长是否可以赔偿

加班时间过长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如果同意长时间加班的不可以请求赔偿,但如果加班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不给加班费能仲裁吗

不给加班费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了申请仲裁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调解、进行和解或者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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