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3-02-04 19:30:43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一、好意同乘赔偿原则

好意同乘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案件,对于侵权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般性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同乘人有责任的,可以向同乘人追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应当肯定车辆保有人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社会应该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然而“好意”只构成其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有偿”与“无偿”只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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