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今年春节期间,丰台三环新城小区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引燃业主冯女士家空调室外机。火灾中,冯女士家所有电器全部报废,房间装修彻底损坏。冯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冯女士称,2009年1月26日凌晨,她家的空调室外机被小区居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引燃,房屋发生火灾。冯女士家所有电器因高温炙烤超过一个小时而全部报废,五个房间全部装修彻底损坏,衣柜内的服装及床上用品都被熏成黑色,总计损失超过15万元。
冯女士认为,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根据该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虽然在小区内张贴了禁止燃放烟花的告示,但未尽到管理义务,消火栓没有按要求放在自动档上,处于关闭状态,水压不够导致火情不能被及时控制,造成损失扩大。故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冯女士家空调室外机引燃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其空调隔断间内存有杂物,该公司在春节前已经通知每个业主清理空调隔断间内的杂物,而公司是没有权力入户强制清理杂物的。事发时,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专门的燃放区,配备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铁架子,供业主燃放使用。火灾的发生与物业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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