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合同遗失能否起诉业主
以个人名义起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的民间组织,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也是代表全体业主。如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代表全体的监管物业公司的责任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述,要求改选,如果不然就要求业主委员会做好赋予的责任事务。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改选。这个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参与,需要很大的力气来做此事,难度非一般想像。
二、业主是否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享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可能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人完全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主张,但不得以此为由阻却业主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三、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满足什么条件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均须遵照一定程序。协议解除,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经过签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使解除行为效力。若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则应遵守特别程序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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