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可否申报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企业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可以从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一种债权。债权人在申请破产债权时不能包括违约金,破产债权的申报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来计算,而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实际损失当中。
二、破产债权具体包括哪些
1、破产宣告前就已发生且没有财产担保的;
2、破产宣告前发生,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已放弃优先受偿或债权数额超过了担保数额部分;
3、在不知票据出票人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进行了付款或承兑;
4、清算组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方依照合同而产生的货币计算的部分;
5、债务人的受托人因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宜所发生的债权;
6、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
7、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或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确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9、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破产债权的申报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实际损失部分,如果连非实际损失的部分也加上,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完善的保障。
三、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部分是哪些
1、政府机关等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等费用;
2、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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