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是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留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处理。由老人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继承。
遗嘱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且被继承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其自我意愿的表达,遗嘱的内容真实,遗嘱会一直拥有法律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老人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起纷争
2012年11月,张老太因病去世。在三儿两女给张老太办完丧事后,老人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却让兄弟姊妹之间心生嫌隙。原来,张老太在兰州市XX区一家属院有一套面积约为72平方米的房屋,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商量如何分割这套房产,熟料暂时保管房屋的小儿子王Y却对哥哥姐姐提出的继承遗产事宜未予理睬。于是,王Y的哥哥姐姐王Z等四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作为张老太的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继承张老太遗留房屋的80%产权约58平方米,价值17万余元。
对此,张老太的小儿子王Y却是另外一番说辞。王Y说,哥哥姐姐将他告上法庭并不合适,因为他并不是这套房屋现在的主人,张老太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已经将该房屋的归属交代明确。早在2006年初,其母亲就到公证处公证,将其名下的这套房产遗赠给孙子王AA,如果哥哥姐姐们对该遗嘱有异议,应该将王AA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而不应以他为被告;另外该案属于遗嘱继承中的遗赠,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哥哥姐姐对该遗嘱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撤销该公证遗嘱。
法院判决
老人立遗嘱时意识清楚驳回诉求
对于王Y的辩解,王Z等四人并不认同。庭审中,王Y向法庭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张老太的公证遗嘱一份,以证实本案所涉及房产其母已遗赠给王AA。而王Z等四人向法庭提供多家医院的病历,用于证明张老太在2006年4月已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同时出具张老太在作遗嘱公证时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以证实该遗嘱并不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反映。
在这份谈话笔录中,张老太称,她只有王AA一个孙子,其他都是孙女,所以她把房子留给王AA。
XX法院一审认为,遗赠是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老太在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将其名下的房屋遗赠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王AA。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老太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意识清楚,应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法院认为在遗产分配或遗赠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尊重遗赠者的遗愿,法院对张老太的遗赠公证书予以认可。由于本案受遗赠人王AA在张老太死亡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其父代为办理相关房屋手续,是一种接受遗赠的行为表现。对于王AA本人在得知张老太将其房产遗赠后,也表示予以接受。法院应认定受遗赠人王AA已接受遗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Z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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