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时间,依据劳动争议的案件而定,如果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其他争议则判决书生效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一方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在裁决作出后,对裁决结果不服都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期满没有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仅仅是裁决机构,自己无权对做出的裁决执行。受理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海淀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一般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如果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财产在朝阳区则应当由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复杂,任何一种不规范的行为就有可能产生争议。
2.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劳动争议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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