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时间:2023-06-07 20:16:28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公出差期间,所携带的单位财物被盗,个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X在受雇于天津市大港区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22963.5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2001年底,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南方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张X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中)。出差回来后,张X将有关电脑被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该公司就电脑赔偿问题未能和张X达成一致,就起诉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X赔偿经济损失22963.5元。

张X认为,自己出差携带电脑系公司指派,属于因公使用,电脑被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扣发了自己当年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

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员工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单位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大港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携带公司手提电脑出差,是原告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张X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X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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