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应办理哪些手续呢?以及哪些房屋不能办理抵押?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下列房屋不能办理抵押:
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
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
全文5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