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2)依照法律程序正在被封存、扣押、监管的财产;
(3)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用作抵押品的其他所有物品;
以及(4)为了公共事业领域发展而设立的非盈利性质的法人组织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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