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的现实情况
时间:2023-06-07 09:04:58 3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大体分两大类,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另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SP就是只提供一个平台,作者可以自由投稿,读者可以上来阅览。这样的网站对内容不负责,不用去购买内容,不用去签约,网站既不收费,也不付费,这样对读者也很方便,实践中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ICP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ICP不满足仅有一个平台,它要有内容,要去找作者或者版权权利人去签约来丰富其提供的内容。

法律对ICP和ISP有不同的规定。ICP,也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他承担的责任要相对多一些,比如说他要对所提供的内容出具合法授权的证明,

对于只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ISP,实际上法律给予它一定的优惠和免责,类似避风港这样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它只承担停止上载的责任。当作者发现未经自己许可的作品上网,或者发现有人冒名把他的作品上载到网上,他可以在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要求ISP把相关作品撤销。

ISP只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ISP在接到警告以后,明知这是侵权作品,作者也提供了必要的身份证明和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还不撤销,这时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有一些内容提供商ICP,也就是拿到授权的一些商人,他们以为自己拿到了授权就可以去诉任何对有关作品进行使用的人,企图通过诉讼获取暴利、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实践中也发生个别ICP起诉ISP的情况:有的ICP先提出侵权诉讼,当ISP拿出自己的经营模式和当初上传者的相关信息之后,他们就撤诉;之后,这个ICP又拿出另外一些作者的授权证明,再提出诉讼。这种没完没了的纠缠,干扰了ISP的正常经营。

这实际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既然法律已经严格地区别了两种网络服务商,严格区分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就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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